一上市国企融资性贸易,虚增营收128.85亿元,亏损69亿元,董事长被判无期、总经理、董秘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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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最早可追溯至1959年成立的广州油脂化工厂,曾是华南地区早期日化品定点生产企业。后经多次更名改制之后,于1993年11月8日,成功登陆深交所主板。
广州浪奇旗下有“浪奇”“高富力”“天丽”“万丽”等品牌,最有名的还是浪奇牌洗衣粉、洗衣皂。1993年浪奇上市时,立白刚成立一年,蓝月亮还没开始运营,奥妙刚来中国。浪奇曾经占据中国洗衣粉市场的半壁江山。
但此后,在国内外日化品牌的冲击下,广州浪奇的日化品生意每况愈下,开始了躺平。
2017年6月,老浪奇人傅勇国出任广州浪奇党委书记、董事长,成为这家地方国企的一把手,在有私心为自己大佬好处的傅勇国的带领下,广州浪奇从躺平状态进入“浪到飞起”的状态。
根据资料,傅勇国1963年4月出生,河南南阳淅川县人。1981年11月,18岁的傅勇国就进入广州浪奇前身广州油脂化工厂当工人,历任广州浪奇采购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13年10月,任广州浪奇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副总经理,仍然兼任广州浪奇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17年6月,任广州浪奇党委书记、董事长,独揽大权。
看到主业日化品营收规模逐渐萎缩,在傅勇国主导下广州浪奇进入新行业—大宗化工品贸易,成立了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交易的品种为乙二醇、黄磷等。但化工品贸易的很多合同实际上是傅勇国一伙人虚构的,大多数化工品存货实际上并不存在。
2019年5月28日,傅勇国辞去广州浪奇所有职务,但还继续担任广州轻工工贸集团副总经理。
随着傅勇国和总经理陈建斌等人的相继离任,虚假大宗交易的盖子逐渐盖不住了。
2020年9月27日晚,广州浪奇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对鸿燊物流管理的瑞丽仓、鸿燊物流管理的辉丰仓进行盘点,但未能按计划进行,在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账面价值合计为5.72亿元,将根据相关证据对两个仓库存货补提甚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说白了就是价值5.72亿的货物不见了。
公告发布后,在市场掀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人都发文称,广州浪奇价值近6亿洗衣粉失踪了。但实际上账面上失踪的不是洗衣粉,而是乙二醇等化工原材料。
鸿燊物流、鸿燊物流也立即回应道,自始至终没有为广州浪奇存储过上述货物。
2020年12月,广州浪奇再发公告,失踪的存货金额扩大到9亿。
这次存货失踪事件,直到一年多后,才彻底揭开真相。
2021年12月28日晚,广州浪奇发布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了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广州浪奇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对时任董事长傅勇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时任总经理陈建斌、时任董秘王志刚、时任商务拓展部总监邓煜、时任子公司奇化化工财务总监黄健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时任副总经理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时任财务总监对王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浪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广州浪奇2018年报虚增营业收入约62.34亿元,虚增营业成本约60.24亿元,虚增利润约2.1亿元。广州浪奇2019年报虚增营业收入约66.5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约64.5亿元,虚增利润约2.01亿元。两年虚增营业收入128.85亿元。
二、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
与此同时,为美化报表,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2018年虚增存货金额约为9.56亿元,2019年虚增存货金额约为10.82亿元。两年虚增存货20.38亿元。
三、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7年起,时任董事长傅勇国持有广州钿融34%股份。攀枝花天亿系广州钿融的全资子公司,会东金川系广州钿融的控股子公司。傅勇国长期将广州浪奇资金提供给广州钿融及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使用,2018年输送约11.77亿元,2019年输送约24.49亿元。
广州浪奇大宗货物案爆发后,2020年11月4日,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傅勇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傅勇国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0年至2020年期间,傅勇国伙同广东鹏锦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广州钿融企业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姚之琦、江苏琦衡农化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健、广州亚太公司陈某彬、广州优浦建筑安装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广州浪奇及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的名义,通过签订了600多份虚假贸易合同、预付款项和空转贸易、以新还旧等模式,指使下属黄健彬、邓煜、陈建斌、王志刚等人具体操作,将广州浪奇公款约57.4亿元提供给前述黄锦光等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傅勇国离任后,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广州市国资委党委派出2个巡察组,对广州浪奇等6个二级企业党组织开展巡察。
2020年4月,广州市国资委监督处(党委巡察办)发布的巡察反馈情况通报,广州浪奇存在党委政治站位低,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发挥不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薄弱,党管干部缺失,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突出。
巡察通报指出广州浪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企业创新意识和核心竞争力有待加强,创新动力不足,“经营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物业经营招租不规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比较突出。”
2020年4月,广州浪奇总经理陈建斌调动前往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任运营管理部部长。
2020年5月20至21日,为整改巡察发现的“部分货物储存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货权失去控制”等问题,广州浪奇蔡某扬、何某等人前往鸿燊物流管理的瑞丽仓、江苏辉丰管理的辉丰仓进行盘点,但未能按计划进行。其间,何某向广州轻工运营管理部部长的陈建斌汇报无法进入仓库盘点的情况。
2020年5月25日,蔡某扬在广州浪奇召开的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上汇报了瑞丽仓、辉丰仓的盘点情况,提示贸易类业务存货存在较大风险,会议要求“优先处理江苏片区贸易仓库库存”。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邓煜参会。
2020年6月8日,广州轻工工贸集团就广州浪奇面临的经营财务风险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督导组并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其中,陈建斌任收款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应收账款追收工作、存货管理与变现等事项。6月11日,广州浪奇成立收款及存货工作小组。6月至9月,陈建斌多次参加广州轻工工贸集团防范化解经营财务风险督导工作会议及广州浪奇收款及存货工作小组会议。
2020年8月11日至12日,为再次落实存货整改要求,广州浪奇前往瑞丽仓、辉丰仓进行盘点,仍然未能实施。8月24日,广州浪奇召开党委会,会议高度怀疑瑞丽仓、辉丰仓库存数据的真实性。次日,蔡某扬在广州浪奇召开的收款及存货小组会议上,向陈建斌汇报了会议情况。
2020年9月7日至24日,广州浪奇通过发函及委派律师向鸿燊物流、江苏辉丰确认货物存储情况。鸿燊物流、江苏辉丰均否认瑞丽仓、辉丰仓保管有广州浪奇存储的货物。
2020年9月27日晚间,广州浪奇披露《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账面价值合计为5.72亿元,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据对两个仓库存货补提甚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广州浪奇时任总经理陈建斌、时任商务拓展部总监邓煜就是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虚增存货的主要参与者,他们都知道账面的乙二醇等货物自始至终都不存在,而广州浪奇、广州轻工工贸集团却在轰轰烈烈地寻找失踪的货物。
2021年1月27日晚间,广州浪奇公告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前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斌、前董事会秘书王志刚因涉嫌职务违法,目前已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傅勇国等人弄出的财务漏洞太大,其涉嫌严重职务犯罪被捕一个月后,广州浪奇已资不抵债,2020年底经审计净资产为-25.85亿元。
2021年5月,广州浪奇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ST 浪奇。后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议,同意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广州浪奇预重整,由此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
2022年5月26日,广州浪奇正式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ST 浪奇变更为广州浪奇。
2023年12月12日广州浪奇晚发布公告:
公司名称由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广州浪奇变更为红棉股份,证券代码保持不变,启用时间为12月13日。
如今,公司主业变更,改名红棉股份。2023年,公司有望重新盈利。前三季度,广州浪奇净利润2040万元,同比增幅630.74%,扣非净利润2174万元,同比增幅152.81%。
不过,红棉股份还有一些历史问题待解决。
首先是债务问题,2023年半年报显示,2021年12月,广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广州浪奇破产重整程序。重整后,部分债权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了清偿,但仍存在部分债权债务诉讼或因证据不足未起诉案件需跟进处理,与贸易相关的资产追收等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是投资者索赔。广州浪奇在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483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已有45宗案件裁定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此外,法院共计对438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赔偿金额合计7639.06万元,广州浪奇已提起上诉。
广州浪奇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小股东索赔及暂缓确认债权司法判决后重新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为-1793万元,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2894.57万元。
有律师表示,更名前的权利义务和债权债务依法应当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广州浪奇更名,不影响投资者索赔。
未来,红棉股份业绩和经营情况,受资产置换后的主业影响,也受到财务造假导致的历史问题的影响,红棉股份将如何表现,我们将保持关注。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广州浪奇”)自上 市以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不断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公司运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为保障 投资者知情权, 维护投资者利益, 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一)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及整改情况
1、广东证监局于2021年12月24日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
(1)主要内容
一、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 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 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通过上述方式, 广州浪奇《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234,322,859.99元, 虚增营业成本 6,023,835,603.98 元,虚增利润210,487,256.0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8.07%。广州浪奇《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651,448,598.32元, 虚增营业成本6,450,009,272.10元,虚增利润201,439,326.22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6.57%。
二、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 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美化报表, 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的预 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通过上述方式, 广州浪奇《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 存货金额为956,423,831.44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5.84%、披露总资产的 13.54% 、披 露净 资产 的50.53% 。《 2019 年年度报 告 》虚增存 货金额为 1,082,231,342.91元, 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8.58%、披露总资产的12.17%、披露净资产的56.83%。
三、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年报、 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1.广州浪奇与广州钿融、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东金川)构成关联方。
2017年起, 广州浪奇时任董事长傅勇国持有广州钿融34%股份。攀枝花天 亿系广州钿融的全资子公司,会东金川系广州钿融的控股子公司。傅勇国长期 将广州浪奇资金提供给广州钿融及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使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 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 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为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 广州浪奇与上述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方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广州浪奇向攀枝花天亿采购黄磷等商品, 交易金额合计29,521,186 元, 向会东金川采购黄磷等商品, 交易金额合计275,680,090.35元。以上关联交 易金额合计305,201,276.35元,占广州浪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6.59%。
2019年, 广州浪奇向攀枝花天亿采购黄磷等商品, 金额为9,639,218元, 向会东金川采购黄磷等商品, 金额合计21,543,678 元。以上关联交易金额合计31,182,896元,占广州浪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65%。
3.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以预付采购货款的名义, 经过 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 将资金给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括广州浪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
广州钿融将相关资金用于会东金川持有矿山资产的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 偿还欠款等。2018年, 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 最终支 付到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1,177,794,297.15元。2019 年, 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 最终支付到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2,449,384,392.12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琦衡)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1.广州浪奇与江苏琦衡构成关联关系。
广州浪奇自2013年9月起持有江苏琦衡2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江苏琦衡为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
2.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以支付采购货款的名义, 经过 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 将资金给江苏琦衡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括广州浪奇 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江苏琦衡将相关资金用于扩大生产和偿还银行债务等。
2018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 最终支付到江苏 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发生额为41,901,500元。2019年,广州浪奇以 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 最终支付到江苏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发生额为54,329,100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上 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的规定,广州浪奇在2018年、2019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金额均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州浪奇应当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在相关年报中予以披露。
广州浪奇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傅勇国,时任广州浪奇董事长期间(2014年6月至2019年5月),全面管理 公司事务, 组织、策划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 仓单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知悉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财务信息存在虚假以及广 州浪奇与其参股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未披露的情况, 仍然签字并承诺 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时任广州浪奇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16年4月至2020年3月) ,负责联系广州浪奇,对公司 日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 继续组织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 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知悉广州浪奇2019年继续进行财务造假 以及广州浪奇与其参股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的情况, 未依职责要求和提醒广州浪奇纠正错误、如实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和关联交易。
陈建斌,时任广州浪奇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20年4月) ,负责公司日常 经营工作, 知悉广州浪奇的财务造假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果, 并 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陈文, 时 任广州浪奇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贸易业务, 负责贸易合同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对广州浪奇的财务造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 害后果, 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志刚, 时任广州浪奇董事会秘书(2015年4月至2020年7月),主管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 参与了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 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 知悉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的财务信息存在虛假情形, 仍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英杰,时任广州浪奇财务总监(2014年6月至2019年10月),主管会计 工作, 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 在2018年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 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邓煜,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2011年3月至2020年9月),具体负 责实施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的财务造假行为;组织、实施了广州浪奇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黄健彬,时任广州浪奇子公司广东奇化财务总监(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 具体负责实施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的 财务造假行为; 组织、实施了广州浪奇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浪 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傅勇国给予警告,并 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王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整改措施
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问题高度重视,及时缴纳了罚款, 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全面停止公司及原涉事子公司的大宗贸易业务;
2、整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广东证监局的调查工作;
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修订了包括《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违 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细则》《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广州浪奇内部授权管理规定》《合同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批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对内部授权及印章使用等的管理工作;
4、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加强内 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 及 时识别财务风险。同时, 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将相关重要事项、重大风险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最大程度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5、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公司进行了全面自查,并根据调查及自查结果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警示函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璧秋、钟炼军、谭哓鹏、李艳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3号)
(1)警示函内容
一、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广州浪奇在2020年3月、 8月、 9月出现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应付保理款逾期 的情形, 截至9月24日,债务逾期合计10笔, 金额3.95亿元。但广州浪奇直至9月 25日才对上述债务逾期情况作出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二、未及时充分披露相关存货涉及风险情况
2020年9月28日,广州浪奇发布《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 公告》, 披露公司合作的两家第三方仓库均否认保管公司储存的货物, 存货账面价值合计5.72亿元。
经查, 广州浪奇因开展化工产品贸易业务需要, 将货物存放于江苏辉丰石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位于江苏省大丰港二期码头库区贸易仓(以下简 称辉丰仓) 和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公司) 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 东县黄海一路2号的库区贸易仓(以下简称瑞丽仓) 。2019年7月, 广州浪奇与辉 丰公司签订了4份《仓储合同》,与鸿燊公司签订《物流外包仓储合同》 。相关合同约定,广州浪奇将货物储存于相关库区贸易仓, 库方负责货物入库验收及保管,公司定期支付仓储费。截至2020年9月27日,广州浪奇存放辉丰仓、瑞丽仓的货物账面价值分别为1.19亿元、 4.53亿元。
2020年1月,广州浪奇工作人员会同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分别对辉丰 仓、瑞丽仓存货进行了实地盘点。2020年3月至7月期间,鸿燊公司先后5次通过 《瑞丽(鸿燊)盘点表》对广州浪奇存放于鸿燊公司的物料种类及数量予以确认, 辉丰公司先后4次通过《辉丰盘点表》对广州浪奇存放于辉丰公司的物料种类及数量予以确认。
2020年5月、8月, 广州浪奇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前往辉丰仓、瑞丽仓开展存货 盘点, 其中对辉丰仓存货, 因与辉丰公司未联系好未能进入仓库实施盘点; 对瑞丽仓存货,因仓库现场条件简陋、储罐无取样口而未能完成盘点。
9月7日, 广州浪奇分别向辉丰公司、鸿燊公司发出《关于配合广州市浪奇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盘点、抽样储存于贵司库区的货物的函》。9月16日,广州 浪奇收到辉丰公司发来的回复函, 回复函表示辉丰公司未曾与广州浪奇签订过仓 储合同, 辉丰公司未向广州浪奇出具过《盘点表》, 辉丰仓没有广州浪奇存储的货物。
9月23日,广州浪奇工作人员与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军进行了会谈,会 谈中黄某军表示, 鸿燊公司与广州浪奇有签署《物流外包仓储合同》,但未保管、运输过广州浪奇的货物。
广州浪奇在知悉辉丰公司回函否认与公司签订过存储合同、确认辉丰仓没有 公司存储货物, 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否认保管、运输过公司货物, 相关存货存在 重大风险的情况下, 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赵璧秋作为广州浪奇董事长,钟炼军作为公司总经理, 谭晓鹏作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 李艳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广州浪 奇、赵璧秋、钟炼军、谭晓鹏、李艳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 认真吸取教训,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 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 并已严格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组织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理解, 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规范信息披露流程, 确保重大事项的相关 信息及时披露。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控制及预警, 成立了工作小组, 形成日报、周 报工作机制, 严密监控各风险点的动态,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公司管理层并积极进行处置。
(二)监管函
经自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最近五年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监管函共3项,具体列示如下:
序号 | 发函部门 | 日期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管 理部 |
2018 年 5 月 1 日 | 关于对广州市浪 奇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王志刚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18〕第 50 号) | 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误将一份涉 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文件发 到某个成员以上市公司董秘等高级 管理人员为主的微信群,该文件涉 及的公司重大重组信息尚未对外公 布,导致内幕信息泄露。 |
2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管 理部 |
2020 年 12 月 10 日 | 关于对广州市浪 奇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0〕第 62 号) | 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充分 披露相关存货涉及风险情况、未及 时披露收到土地移交确认书、对土 地收储事项会计处理前后信息披露 不一致的情况 |
3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 司管理二部 | 2021 年 7 月 21 日 | 关于对广州市浪 奇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 公司《2020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预 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24.60 亿元至-35.60 亿元。《2020 年 |
〔2021〕第 99 号) |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净利润修正 为-35 亿元至-46 亿元。《2020 年年 度报告》披露 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 润为-44.83 亿元。公司 2020 年业绩 预告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 异,且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 告作出修正 |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引以为戒, 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 真学习上市规则, 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后续公司继续加强 了相关人员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尤其是监管新政策、新法规方面的学习及时 性, 不断提高合规意识, 不断提升业务操作能力,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及时性。
(三) 公开谴责
2022年8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1)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1〕3号) 查明的事实,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 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 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62.34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0.23 亿元, 虚增利润2.10亿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8.07%;虚增2019年度营业收 入66.51亿元, 虚增营业成本64.50亿元, 虚增利润2.01亿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256.57%。同时,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 2018年 末虚增存货9.56亿元, 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5.84%、总资产的13.54%、净资产 的50.53%;虚增2019年末存货10.82亿元, 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8.58% 、总资产的12.17%、净资产的56.83%。
二、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多次以预付采购货款的名义将资金提供给广州浪奇时任董事长傅勇国持股34%的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2018年度、 2019年度累计提供资金分别为11.78亿元、 24.49 亿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以支付采购货款的名义多次将 资金提供给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 2018年度、 2019年度累计提供资金分别为0.42亿元、 0.54亿元。广州浪奇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广州浪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 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 第10.2.9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7.4.3条、第7.4.5条的规定。
广州浪奇时任董事长傅勇国,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浪奇时任财务总监王英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浪奇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志刚,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浪奇时任总经理陈建斌、时任副总经理陈文,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浪奇时任商务拓展部总监邓煜、时任子公司广东奇化财务总监黄健彬未 能恪尽职守, 负责实施上述违规行为,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傅勇国、时任总经理陈建斌、时任副总经理陈文、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志刚、时任财务总监王英杰、时任商务拓展部总监邓煜、时任广东奇化财务总监黄健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傅勇国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2)整改措施
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所提出的问题, 并已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鉴于《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所列违规行为与广东证监局于2021 年12月24日对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 基本一致, 公司 具体整改措施参见本公告之“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 罚的情况”之“(一)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及整改情况”之“1、广东证监局于2021 年12月24日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 ”之“(2)整改措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来源: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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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涛 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京师(全国)税法委员会副主任
京师(武汉)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京师(武汉)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联系方式:13986083585(同微信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所,现就职于京师(武汉)。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参与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中国税务报》等刊物,多次受邀为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参与税收政策制定研讨。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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